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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条例:不能以人查房

编辑:重庆鸿祥化工有限公司   字号:
摘要:不动产登记条例:不能以人查房

不动产登记的顶层设计终于出炉!

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12月22日,国务院全文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并明确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早在2013年3月底,《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就要求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当时划定的时间表是“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介绍,《条例》延期出台的主要原因是技术上的难题。

“《条例》的起草出台,涉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条文的修改问题,需要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一个一揽子方案,对相冲突的法律条文列个清单,统一进行修改,审议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一个决定,规定相应条文在《条例》出台后就失效,也就是不改,直接把冲突的条文废掉。”程啸说。

值得一提的是,12月22日当天,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亦自国土资源部获悉,作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正在起草《条例》的操作细则。

《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一直以来,外界将“以人查房”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主要看点,认为一旦执行,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等情况将被刹车。但现在看来,“以人查房”短期内并不能实现。一如上周报道的,《暂行条例》全文35条都没有提到有关“以人查房”字句,所谓“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

《条例》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分别明确,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的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虽然《条例》严卡“以人查房”,但《条例》亦明确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条例》,一方面要建立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要求国土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登记信息要纳入该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登记部门与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要求登记信息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时互通共享。除此之外,《条例》也明确要求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针对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副总登记师刘燕萍称,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开始布置研究建设这个平台,建成后,它登记的每一处不动产信息,包括不同区域之间、不同行业之间甚至上下级之间,都可以实现信息共享。

在程啸看来,这也是《条例》的最大亮点,此前各类不动产数据都比较分散,依靠各个地方不同领域的统计往上报,比如住建部有统计口径,掌握每年的房屋交易量,国土部也有抵押或土地所有权出让数据。

相对以往不动产相关信息的分散和滞后,程啸认为,“现在搞实时共享,信息的权威和准确度就能够得到有效保证。”

目前普通市民平时用于房产交易时的房屋信息调查,主要采取向相关部门告知物业地址的方式进行,用以查询房屋产权情况、抵押状况等。而一旦可以以姓名查房,就可以迅速获得一个特定个人名下所有不动产资料。此次条例涉及不动产查询方式的主要包括两条,均用于保护被查询人隐私。

参与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的专家告诉,未来还会有细则出炉。但从查询方式来看,“以人查房”并不允许,等不动产登记落实后,查询不动产相关信息仍通过地址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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